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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启动自贸区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衔接机制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4-06-08 14:31:20

 

 本报讯 (王治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启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家协作单位进驻,在自贸区法庭设立了调解室,参与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这意味着,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商事纠纷诉讼案件将可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快速、便捷、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这是记者今天(5月27日)从浦东法院召开的“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浦东法院院长郭俭透露,今后法院还将引进更多的非诉调解组织,将这一机制做大做强。 
原上海市副市长、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名誉主任周禹鹏,上海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秘书长、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局长谭京华等出席发布会并讲话;自贸试验区企业代表及调解员代表发言;浦东法院院长郭俭致辞,副院长王浩主持,副院长曹洁介绍了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及特点。 

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后,面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对司法保障提出的新挑战,特别是对快速妥善化解涉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的要求,浦东法院作为自贸区主要司法管辖法院,于去年11月5日设立自由贸易区法庭,对浦东法院管辖的涉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等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专项审判。成立半年来,共收案198件,其中投资贸易类商事164件,金融商事14件,知识产权11件,房地产9件。为进一步回应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浦东法院以提升便利化水平为导向,积极对接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自贸区法庭的审判实际和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建立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强调,支持各类商事调解组织发挥作用,回应商事纠纷便利化解决需求,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方式。浦东法院自自贸区法庭成立半年来,在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调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此次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新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充分肯定这一尝试。他表示,浦东法院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将有效促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的解决,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希望浦东法院在上海高院的指导支持下,依托自贸试验区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为立法机关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积累经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从国家法律层面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力争将成果纳入立法计划。 
原上海市副市长、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名誉主任周禹鹏指出,该机制的设立运行,是对习近平总书记5月23日视察自贸试验区时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是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高地特点的有效体现,是对社会组织参与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 

为商事活动参与者提供便利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这个机制具体是指,浦东法院在自贸区法庭内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自贸试验区的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选择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提供多元、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注重公平公正的同时,实现涉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处理的高效益和高效率。”浦东法院副院长曹洁说。 
根据浦东法院制定的工作规则,目前可委派或委托非诉调解的纠纷主要是属自贸区法庭审理的,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等纠纷。 
在诉前、庭前、审中三个阶段,当事人均可选择启动非诉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从受托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非诉调解的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非诉调解适用受托调解组织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未被法院确认的,案件由自贸区法庭依法继续审理。 

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法制保障经验 

发布会上,浦东法院副院长曹洁用“专业调解”、“意思自治”、“调判分离”、“程序规范”和“成本节约”五个关键词,概括了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其一,专业调解。法院委托专门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均具有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调解适用专业的调解规则。 
其二,意思自治。坚持非诉调解程序的启动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自愿,协议申请司法审查确认自愿。 
其三,调判分离。非诉调解由调解组织依照法律和自身的调解规则独立完成,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调解不成的,调解笔录不移交自贸区法庭,当事人在调解中为达成协议或者和解所作的妥协,不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其四,程序规范。在法院层面,明确非诉调解程序的启动、期限、司法确认等程序。在调解机构层面,有明晰的调解规则,调解员选择、回避、保密等程序要求。 
其五,成本节约。通过这个机制,一方面可以借助专业的调解力量,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法院对诉讼费予以适当减免,总体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据介绍,自贸效应下区内企业数量井喷,注册数基本达到过去10年的总和,对商事纠纷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更多需求。发布会上,自贸试验区企业代表感谢法院急市场所急,想企业所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的启动运行,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深耕自贸的底气和自信。期待浦东法院加大宣传,及时推送成功案例,让企业了解新机制,适应新机制,善用新机制。 
浦东法院院长郭俭表示,这一机制正式运行后,法院还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在特邀调解组织上,将引入更多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完善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调解程序上作出探索,增强机制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为建成法制环境规范的自贸试验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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