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工嘉兴发生事故,被判按上海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2日9时49分许,杨某驾驶嘉兴某塑业公司所有的浙F19673重型普通货车沿昌盛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升路路段左转弯时,与走在人行道上的王某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双方经协商赔偿无果,王某将杨某、塑业公司、某保险公司嘉兴支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查明:委托人王某系河南沈丘县农村户口,事发前在上海工作,职业是一名司机。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标准及数额的问题。经过对案情的细致分析,代理律师决定向法院主张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
为此,代理律师收集了以下证据:
1、来沪人员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事实。
2、劳动合同一份,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是重型挂车司机,应按行业标准赔偿误工费的事实。
3、其他证据略。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嘉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失损害抚慰金共计110100元;
二、被告某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帅各项物质性损失23434.80元;
律所点评:
上述判决结果,法院完全采用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残疾赔偿金按照经常居住地即上海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可谓是原告方完胜的结局,有利的维护了原告方的利益。这与代理律师接案后认真负责的态度,专业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实践经验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