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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遗失物,险被判刑期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4-06-08 18:19:22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某日下午6点左右,火车站清洁工贺某在捡垃圾过程中,发现1号候车室内座位旁一个无人照料的黄色包,两个小时后,贺某将无人问津的箱包“捡走”。几天后,火车站公安人员通过排查找到贺某,并追回遗失物。随后,贺某被检察机关以“侵占罪”提起公诉。
   贺某配偶李某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律师代理:
   我所律师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法律分析,认为该案不构成侵占罪。
   首先,贺某无侵占的主观故意。贺某发现无人看管的箱包只是暂时保管,在公安机关询问遗失物下落时,贺某主动上交,并无藏匿,隐瞒等主观占有的情节。
   其次,贺某客观上无拒不归还的情节。贺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询问时,主动上交遗失物。无拒不归还的情节。
   再次,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并非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案件结果:
   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了解情况,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在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详细的向法院阐述代理律师的意见,最后检察机关认可了我所律师的观点,放弃提起公诉。随后,贺某被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我所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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