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4-06-09 09:02:48
常常有当事人电话或者来所咨询问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没有权利扣押肇事车辆以及被撞的车辆?如果车辆扣押时间过长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交警如果是为了查明事故责任、收集证据,则有权也有必要扣留交通事故所涉车辆。但一旦证据收集工作结束,就应及时将被扣押车辆返还车主,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无限期地扣留下去。
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律并未对扣车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常常发生扣押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二次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的扣车目的和立法精神,交警部门应该在勘验、检验或鉴定结束时将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从这条规定可见,正常事故车辆扣留的时间应该在2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天。(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事故所涉车辆存在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未投强制保险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则应该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这是交警部门扣押事故车辆做出的另一项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只有为查明事故责任、收集证据之需,才可扣留事故车辆,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返还。对于交警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