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公司股权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团队文化

我们的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客户至上,诚信至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 申法律师网 王磊律师
  • 电话:135-8580-5178
  • 手机:136-5178-9668
  • 传真:021-56550591
  •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 Q Q:332566554
  •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
             5000弄6号1505室
  • 邮编:20190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狄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6-07-11 10:00:3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文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祝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亚军,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案外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与文宇公司签订《金山铁路改建地道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歌山公司承建的上海金山铁路改建工程1合同段中的车站旅客地道及车峰路社会通道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分包给文宇公司施工,该合同第六条文宇公司指派的本工程管理人员名单中载明狄亚军是委托代理人,谈秋华是施工技术负责人,文宇公司与狄亚军在合同乙方一栏盖章和签名,狄亚军另在代表和乙方代理人一栏签名。同日,文宇公司向歌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狄亚军系文宇公司的全权代理人。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1年11月2日谈秋华以上海文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山铁路旅客地道项目部名义与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鸿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上海松江春申火车站旅客地道、站房旅客地道围护工程由祝鸿公司施工,协议第四条约定了计价标准及超期租金计算方式,第五条约定了工程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上海文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山铁路旅客地道项目部和谈秋华在承租方一栏盖章和签名。对此节事实,文宇公司不予认可项目部章系其公司刻制,谈秋华亦非文宇公司职员,更未授权谈秋华对外签约。
 
原审法院审理中,文宇公司、狄亚军当庭确认系争工程系狄亚军挂靠文宇公司并以文宇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歌山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工程,文宇公司仅收取包括税金在内6%的管理费,另狄亚军确认其口头将春申站基本站台基坑围护作业发包给祝鸿公司,并以个人名义已实际支付祝鸿公司工程款750,000元。
 
祝鸿公司认为,文宇公司共支付祝鸿公司工程款750,000元,尚欠760,469.96元未付,故诉请要求文宇公司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审审理中,祝鸿公司基于狄亚军与文宇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系争工程系狄亚军以文宇公司名义承接,故变更诉请要求:一、狄亚军支付祝鸿公司工程款760,469.96元及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文宇公司对狄亚军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又查明,2012年9月24日,祝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与王其坤、谈秋华签署了春申站二站台钢板桩工作量及费用清单一份以及春申站基本站台基坑围护结算清单四份,总计结算费用为1,510,469.96元,祝军在承包单位工地负责人一栏签字,王其坤在发包单位工地负责人一栏签名,谈秋华在五份清单上均签名确认。对此五份清单,狄亚军认可王其坤系工地施工测量员,谈秋华系工地技术人员,但表示未授权委托上述二人签署任何结算清单,且无法判断结算清单的真实性。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文宇公司与案外人歌山公司的分包合同和向歌山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对狄亚军身份的确认,以及文宇公司、狄亚军就文宇公司、狄亚军之间关系的陈述和狄亚军以个人名义向祝鸿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能够确认狄亚军在系争工程上是挂靠人,文宇公司系被挂靠人,可以认定实际是狄亚军以个人名义口头将部分系争工程分包给祝鸿公司,祝鸿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故狄亚军应对祝鸿公司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之责。作为狄亚军聘请的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其坤和谈秋华,因俩人具有特殊身份,故俩人同时确认的多份工程结算单对狄亚军具有法律约束力,狄亚军虽对王其坤和谈秋华俩人在结算单签字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狄亚军另辩称祝鸿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结算时间(2012年9月24日)应视为付款时间,故诉讼时效应从其时开始起算,现祝鸿公司实际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同日法院以(2014)崇诉前调字第3628号立案,故法院认定祝鸿公司之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文宇公司、狄亚军陈述发包方与总包方歌山公司未最终结算,歌山公司与文宇公司也未进行最终结算,故文宇公司、狄亚军又表示其内部之间已结算且就工程款已履行完毕有悖常理,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综上,狄亚军应对祝鸿公司的工程余款承担付款义务,作为狄亚军被挂靠单位的文宇公司应在对狄亚军的欠付款范围内对祝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狄亚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760,469.96元及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二、上海文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狄亚军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文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文宇公司不知道狄亚军将工程转包给祝鸿公司,文宇公司也没有刻制及使用过上海文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金山铁路旅客地道项目部章,谈秋华也非文宇公司的员工,文宇公司没有授权谭秋华以文宇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谈秋华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文宇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文宇公司从未与祝鸿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文宇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款总额为151万余元,超出约定的工程款三倍,与常理不符。系争工程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文宇公司、狄亚军与祝鸿公司均未进行结算,故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总价款错误。祝鸿公司提供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文件没有得到文宇公司和狄亚军的认可。对谈秋华、王其坤两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认可,且谈秋华、王其坤没有代理权,也没有经过追认,故文宇公司不认可两人签订的结算清单。系争工程拔桩时间为2012年9月1日,文宇公司直至2014年9月22日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文宇公司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祝鸿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祝鸿公司辩称,文宇公司项目管理混论,文宇公司自认狄亚军挂靠在其名下,狄亚军支付工程款,也印证了其对谈秋华代理权的确认。文宇公司原审中对于谈秋华、王其坤的签名没有提出异议,二审中对二人签名不确认,没有依据。祝鸿公司认为其追讨工程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狄亚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文宇公司提供了工商变更材料,以证明其公司名称由“上海文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文宇公司与歌山公司的分包合同中,狄亚军代表文宇公司在乙方一栏签字,文宇公司同时出具委托书授权狄亚军代表文宇公司签订合同及有关工程结算、支付等事宜。文宇公司、狄亚军原审中亦自认狄亚军挂靠文宇公司,故可以确认狄亚军与文宇公司的挂靠关系。狄亚军自认其口头将系争工程发包给祝鸿公司,并已支付祝鸿公司工程款75万元,狄亚军理应承担支付祝鸿公司工程款的责任。文宇公司与歌山公司的分包合同明确,谈秋华为文宇公司派驻现场的负责人。文宇公司、狄亚军也认可谈秋华、王其坤为狄亚军聘请的专业人员,故谈秋华、王其坤的签单,应予以确认。现文宇公司对于谈秋华、王其坤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予认可,依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狄亚军挂靠在文宇公司名下,文宇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故文宇公司应对狄亚军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诉讼时效一节,原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原审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4元,由上诉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邑
审判员张松
审判员高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汝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申法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
手机:136-5178-9668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中虎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