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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讨薪难 巧用“大数据”执行 6名员工拿回30余万“血汗钱”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8-03-13 10:53:06

 

 公司搬迁至外地,小黎等6名员工30余万元“血汗钱”执行成难题。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传统查询手段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巧用社会第三方App 企业信息大数据查询平台,从被动等待财产调查转为主动获取企业财产线索,“盘活”执行难案,最终执结到位。

该院执行法官表示,财产调查的局限性与财产线索的隐秘性是“执行难”的症结所在,这就需要执行法官善用科技创新成果,引入智能工作方式,将大数据运用到执行的全过程,形成系统化智慧执行新模式。

公司迁至外地 员工讨薪被拒

上海红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杉公司)是一家经营服装整烫机设备的公司,已开办6年多。由于老旧运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目前上海的大环境,考虑到经营成本和环保评级等因素,该公司决定于201761搬迁至江苏苏州。公司员工小黎和一些工友虽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但他们在上海生活多年,早已习惯上海的生活环境,不愿追随公司迁至苏州。

在此情况下,小黎等人欲离开公司,上海红杉公司也因忙于搬迁,并未与小黎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且上海红杉公司的搬迁通知中明确告知,对不愿意前往苏州工作的员工,工资结算至2017531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黎等人认为,上海红杉公司上述通知是对不愿前往苏州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于是要求上海红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钱款。不料,他们的要求遭到上海红杉公司的拒绝,小黎等人于是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随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为上海红杉公司应支付小黎等6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0余万元。

公司“人去楼空”执行陷僵局

裁决生效后,上海红杉公司一直拖欠理应支付给小黎等6人的30余万元,小黎等人多次与上海红杉公司沟通,而对方总是用多种理由搪塞、敷衍。20179月,焦急万分的小黎等人陆续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倪鸿和法官助理倪圣哲仔细阅读了小黎等人的案卷材料,并对被执行人上海红杉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的财产摸底。他们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海红杉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工商和车辆信息,结果显示,上海红杉公司仅有两个银行账户,名下并无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倪鸿迅速远程冻结了上海红杉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显示余额均为零,且近3个月无任何资金往来。而此时的上海红杉公司早已搬离上海,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都无迹可寻,小黎等员工也无法提供上海红杉公司的任何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大数据”寻踪 力解执行难题

倪鸿仔细梳理案情,转换工作思路,通过多款手机App(此类App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100家网站提取官方数据,提供全国企业工商信息、全国法院判决信息、关联企业信息等,为查询企业信息提供了大数据平台)按照关键字“红杉实业”和“红杉”分别进行检索查询,将查询到的结果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红杉公司的股权结构、企业链图、企业年报、关联企业等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最终定位到了上海红杉公司的合肥分公司。

除此之外,倪鸿还通过App自动匹配的关联信息找到了一家名为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关联单位,倪鸿比对信息后发现该单位的股东之一正是上海红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鸿结合仲裁裁决书主文记载的线索“被执行人红杉公司搬离至苏州某处”,随即确定了继续追查目标。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青浦法院依法直接执行上海红杉公司合肥分公司,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迅速控制了合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是账户余额仍旧不足以清偿小黎等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随后倪鸿根据通过App查询到的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驱车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辩称,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杉公司为不同的主体,法院不能在没有法律文书的前提下执行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但通过之前搜集到的信息及小黎等申请执行人前期的探访可分析出,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很有可能就是上海红杉公司搬至的“苏州某处”,也极有可能是上海红杉公司的设备等财产的藏匿地。

倪鸿在讲明来意,并向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释明法律后,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倪鸿进入生产车间查看设备。进入车间后倪鸿按照之前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上海红杉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仔细查看,发现其中一批设备上还赫然印着“上海红杉”字样。倪鸿随即与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制作执行笔录,询问这些设备获取来源和合理对价凭证等证明。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无法解释为何机器设备上印着上海红杉公司的名称,于是倪鸿当场查封了上海红杉公司藏匿在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内的的机器设备,并告知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若有异议,认为法院执行行为损害其利益,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否则该设备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来支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自知理亏的苏州红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此时便默不作声了。

上海红杉公司得知合肥分公司与转移到苏州关联公司的机器设备分别被法院发现,自知无法“赖”掉仲裁裁决书上确定的债务,主动派出律师与法院沟通,并于201711月履行了全额的执行款。小黎等6人的30余万元“血汗钱”也得到了全额的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新模式让被执行人无所遁形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一直是困扰执行的难题。

本案面临同样的困境,执行法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分析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信息、工商信息、历史变更等数据,抽丝剥茧,锁定被执行人可能藏匿财产处,之后亲赴现场查证,找寻蛛丝马迹,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机器设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现场进行查封,为本案执行工作寻得转机。

另一方面,法院找到被执行人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分公司账户,双管齐下,新时代智能加传统现场执行的执行新模式使得被执行人无所遁形、主动现身,最终本案执行工作柳暗花明,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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