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公司股权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团队文化

我们的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客户至上,诚信至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 申法律师网 王磊律师
  • 电话:135-8580-5178
  • 手机:136-5178-9668
  • 传真:021-56550591
  •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 Q Q:332566554
  •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
             5000弄6号1505室
  • 邮编:20190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辩护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8-09-19 10:52:23

 

 

 
 

一.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二.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

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申法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
手机:136-5178-9668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中虎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