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1-08 17:10:03
2010年2月,郭先生和韦女士登记结婚。北京离婚律师郭先生婚前在北京市昌平区鼓楼西街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结婚后,郭先生和韦女士夫妻双方一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购买了一套新房。双方恋爱时,韦女士多次要求郭先生将其婚前所有的位于昌平区鼓楼西街的房屋赠送给自己,郭先生答应,双方还写下一份不附义务的赠予协议,但郭先生一直未去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也未公证赠予协议。婚后,韦女士反复要求郭先生去办理,遭到郭先生拒绝。韦女士以郭先生违反协议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履行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涉案房产是郭先生一方的婚前财产,郭先生对其有处分权利。但由于赠予协议涉及不动产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协议还未生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韦女士诉讼请求。
昭晟律师团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如下:
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发生夫妻一方向对方的赠予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赠予的财产是房产,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反悔,应比照法律有关撤销赠予的内容来判断。
一般来说赠予合同双方签订后成立,但并不随即生效,需要转移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合同才生效,对于本案中的标的物房屋来说,其权属变动需要登记,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赠予协议还未生效,也就不涉及违约责任。郭先生实质上是撤销了赠予。赠予的撤销权一般可根据赠予方的意愿行使,但如果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赠予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财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所以赠予人的撤销权也受到一些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赠予财产已转移其权利;
2. 赠予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
3. 赠予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