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4-26 12:46:42
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用调整的条件、原则和权限,在征地实践中,对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
(一)调整条件和原则
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征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调整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权限是,提高后的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的权限,法律中未作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看,国务院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权限可以突破30倍限制。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实际上将突破安置补助费法定标准的权限又交给了地方政府,提高安置补助费的资金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