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公司股权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团队文化

我们的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客户至上,诚信至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 申法律师网 王磊律师
  • 电话:135-8580-5178
  • 手机:136-5178-9668
  • 传真:021-56550591
  •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 Q Q:332566554
  •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
             5000弄6号1505室
  • 邮编:20190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房产纠纷

租房的陷阱有哪些,怎样选择理想的房屋中介?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5-17 15:40:12

 

 一、租房的陷阱有哪些

目前正规的房屋中介服务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行业本身也暴露出专业人员素质不高、资质条件不完备、缺乏诚信占压委托人房款等诸多问题。投诉较集中的另一个热点是房屋“黑租赁”问题。为了让您避免在购买或租房时上当受骗,工商部门提醒您当心五大陷阱。

一、相互抄袭或编造子虚乌有的房源信息。据业内人士透露:“房源对于中介来说,就如同商场里的商品,只有货架上琳琅满目,卖场里才能顾客盈门。有些中介根本就没有多少房源,为装点门面、招揽生意,普遍采取相互抄袭和编造房源信息的手法欺骗消费者”。

二、专找外地学生和打工者进行欺诈。许多家在外地的学生和务工人员因价格和手续等原因,不愿去正规的中介机构而常常找一些小门脸的“黑租赁”寻求租房。今年8月,一位来自安徽的农民到某“租赁公司”租房,在交了200元看房押金后几次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住房,按照当初的协议该公司应退还押金。在办理退款手续时,“业务人员”趁机要走服务协议和押金收据,称:“会计不在等改日再来取钱。”第二天这位“业务员”没再露面,其他人都说没见过租房人的合同和收据,也不认识那个“业务员”。因失去了凭证而无法证实自己被骗,有关部门接诉后调解无果,这位农民最后吃了哑巴亏。

第 1 页三、打着“中介免谈”幌子,干着“黑中介”勾当。武先生闲置一套两居室住房打算出租,他在报纸的求租广告上选择了一位急于租房且又“中介免谈” 的某校“大学生”。经电话联系,“大学生”将武先生的有关信息盘问一清后说要考虑一下再给回信。没想到此后,武先生家从此每天有上百个租房电话不分昼夜地打入。原来,那个假冒大学生的“黑中介”是把武先生的房源信息套走后又卖给他人。

四、先雇“房托”租房,再冒充房东转租。本市某高校两名外地学生通过某“房屋信息公司”租房,交了300元服务费后被领去看房,并与“房主”商定:“月租金600元,为防止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物品丢失或损坏,还需交纳2000元押金,待租房期满之后退还。”两名学生交钱入住还不到半个月,又有另一个人上门收取租金,竟是真房东。原来,第一个房主是该公司的“房托”,他们先以每月400元的费用将房租下,再假冒房东加价转租,连同手续费和房租差价再加上押金,两位学生一次就被骗走了2500元。

五、经常变换经营地点,让受骗者无处可寻。眼下的“黑中介”行骗的范围不仅仅是和买卖,甚至包括职介、婚介、出国留学、旅游和各种保险等。某消费者于2004年8月29日通过南开区的某“房屋信息公司”购买一间二手房,在协议中签订:“该公司只负责代委托人收取全额房款和费共计 90341元,另外再加收3%的手续费”。购房者向“公司”交齐了购房款、过户费和2700元中介服务费后拿到了房契。之后,他从原房主那得知,该“公司”在原房主要价的基础上又多加了2216元,为此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属无照经营,当其得知已被投诉后便逃之夭夭。

据该中心介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同行业中属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但其下属的各置业连锁店在房屋置换交易活动中,经常存在着不履行约定、规避责任和以各种借口占压委托人房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今年就有多起投诉,但至今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二、怎样选择房屋中介

为防止消费者和有闲置房的业主落入房屋“黑中介”的陷阱,工商部门提醒您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凡从事二手房租赁和买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房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并应将以上两个证件同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从事二手房经营的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评估师、评估员要具备经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资质证书。消费者在需要租赁房屋或需要进行时,应先查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后再商谈委托事宜。

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服务代理的收费标准是: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的月租金额。代理收费,应按成交额的0.5%至2.5%计收,最高不应超过3%,对此消费者要心中有数。

三、租房者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房源信息,认真查看出租人的身份、房屋使用或权属、房屋租赁许可等证明材料。要认真签订有关协议,将服务的形式、服务的条件、相关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用文字加以约定,并妥善保存好,以备出现纠纷时有据可查。

四、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但“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特点也为行骗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作为出租房屋者,对广告或互联网上的求租信息要特别慎重,在没有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之前,尽量不要在网上或电话中轻易提供自己的具体信息和情况,最好约定在正式的场合当面交流,以免个人资料被套走,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申法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
手机:136-5178-9668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中虎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