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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判离的情形有哪些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6-12 15:17:22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该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律师应注意,一般对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晓,甚至男方是否知晓。即使女方不知晓,但若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的,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离问题上,也相当慎重,在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将详细分析。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律师应注意,本条所称的情形,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就匆匆结婚,并且,提出离婚的时间距离结婚的时间较短的。若双方虽然恋爱时间较短,但婚后已有数年,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根据此条判决离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律师应注意本条与《婚姻法》第10条(三)款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区别和联系。本条所指的精神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否则,构成婚姻无效,这与可以判决离婚是二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杨庆献诉杨爱果隐瞒婚前病情离婚案”中可以看出,若一方在婚前隐瞒病情,另一方为一方治病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应予判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1992-1999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在理解此条款时,律师应注意,当事人结婚后,没有同居生活,是指双方没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居住,以及经济上没有相互扶助的行为。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在理解此条款时,律师应注意,《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已明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予以判离,因此,该条款关于“3”年的情形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冲突,自然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上。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目前仍是法院针对原告再次起诉时,判决离婚时通常适用的判决条款。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律师应注意,此条中,“一方与他人通奸”重在证据的收集,若无证据证明“通奸”事实的存在,法院难恐根据该条款判决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同居已是法院法定判离的理由,因此,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景若存在,并非是法院“可以”判离的情景,而是必须判离的情景。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此条为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判离的条件。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律师应注意“吸毒、赌博恶习”为法定判离的情形,而“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仍是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形。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长期徒刑,一般是指判处无期、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一般是指暴力的性犯罪、或伤害配偶亲属的暴力犯罪的情形。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律师应注意,此条的含义,并非是一方只有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实践中,即使一方下落不明不满2年,另一方也可以以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送达公告,之后,再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是否判离的判决。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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