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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房能否继承?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6-26 11:39:16

 

 【案情简介】
胡老先生和刘老太婚后共育有二子胡明和胡亮、一女胡静。三个孩子结婚后陆续搬出,胡老先生和刘老太生活在刘老太承租的公房内。2005年,胡老先生去世后,胡静搬回承租公房居住,方便照顾刘老太。2008年刘老太去世后,胡静搬回家居住,胡明和胡亮搬回去各占一间房,二人也将户口迁入公房内。
2011年刘老太承租的公房拆迁,根据拆迁政策按照房屋面积来补偿,胡明和胡亮未通知胡静,分别和拆迁办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两人各分得一套房屋和拆迁款60万元。2012年胡静才知道拆迁的消息,找两位哥哥协商拆迁所得如何分割,胡明和胡亮表示拆迁是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拆迁时只有二人在此居住,且协议也是和他们签订的,因此拆迁所得的补偿是对二人的补偿,和胡静没有关系。胡静表示被拆迁的房屋是母亲承租的公房,母亲去世后应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胡明表示承租公房就是个承租权,没有办法继承。胡静多次和哥哥沟通无果,最后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所得利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就在老人承租的公房,老人去世后能否继承?
【律师解读】
承租公房本身不可以继承,但转化的拆迁利益可以继承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承租人对承租公房只享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因此老人去世后,承租公房不可以继承。但如果老人去世后,承租人一直未发生变更,承租公房拆迁的,由承租公房拆迁所得是老人承租财产的变形,仍应属于老人的财产,应按照老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来继承。基于户口或实际居住人取得的拆迁利益应归属户口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人。
具体到本案,在胡老先生和刘老太去世后,承租房屋未发生变更,依照拆迁政策也是回迁房面积按照原承租房屋面积乘以一定系数,李松律师表示由此取得的回迁房应属于刘老太的遗产,应有胡明、胡亮和胡静来继承。至于胡明和胡亮实际居住,对于搬家奖励、周转费等给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款应属于二人,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李松律师作为胡静代理律师参与本案,因无法确认拆迁所得,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政策及拆迁协议等拆迁相关的材料。诉讼胡明和胡亮表示拆迁协议均为二人签署,也只有二人的户口在内,拆迁所得房屋就是对二人的安置,且涉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具备分割的条件。李松律师表示,根据拆迁政策,涉诉的回迁安置房是由原房屋置换而来,和户口因素没有关系。就对方提出的谁签的协议就是谁的认识比较片面,一份拆迁协议中可能包括房屋的补偿、户口的补偿以及其他奖励补偿,由家庭某一成员通常是产权人或承租人来签协议,之后家庭内部在具体划分。且在拆迁协议中也注明被拆迁人为刘老太,只是已故,需要有其继承人来代为签署协议,但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分割拆迁利益。至于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李松律师支出,房屋产权明晰,且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拆迁所得两套房屋系刘老太和胡老先生的遗产,应由胡明、胡亮和胡静三兄妹共同继承,虽然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明晰,确认三兄妹各享有拆迁所得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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