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公司股权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团队文化

我们的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客户至上,诚信至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 申法律师网 王磊律师
  • 电话:135-8580-5178
  • 手机:136-5178-9668
  • 传真:021-56550591
  •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 Q Q:332566554
  •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
             5000弄6号1505室
  • 邮编:20190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公安部起草首部看守所法 职能定位转为平等服务诉讼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4-06-08 14:30:54

 

  公安部监管局局长:5年来 全国看守所未发生一起刑讯逼供
 
  职能定位转为平等服务诉讼 首部看守所法正在起草
 
  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4月26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赵春光称,2009年以来,公安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对看守所执法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已建立起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全国的看守所执法管理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
 
  看守所履行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新刑诉法将近年来看守所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看守所在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职能过程中,具有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
 
  看守所作为国家专门的刑事羁押场所,是绝无侦查功能的。其职能定位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赵春光说,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如果开庭或提解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辨认、鉴定等,应当持县以上办案机关批准文件,且出所和回所要进行身体检查。
 
  为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羁押期限的报告驻所检察室,对办案机关再提讯的拒绝办理。对发现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向驻所检察室提出建议。
 
  赵春光说,现行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法规里还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一些制度措施已严重落后。
 
  目前,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公安部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科学规范看守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广泛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积极推进工作进程。
 
  看守所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使看守所管理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15项人身权利保障制度:
 
  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主管协管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制度,男性、女性、未成年等分押分管制度,心理干预制度,生活健康保障制度,视频会见制度及规范在押人死亡处理制度等。
 
  10项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收押制度、防止刑诉逼供制度、保障在押人员辩护权制度、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制度、规范讯问在押人员和提解出所制度、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制度、对社会开放接受监督制度等。(记者 汪红)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申法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
手机:136-5178-9668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中虎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