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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4-06-09 09:32:29

 

 民间借贷面临的风险

 
  1、民间借贷从熟人社会到陌生化社会
 
  在熟人社会的“小圈子”,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亦称为“关系社会”、“后门社会”。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在社会流动和利益分化的浪潮中,中国社会显现原子化、陌生化和丛林化的迹象。在对权势的依附、对财富的崇拜中,根深蒂固的熟人社会在解体,守望相助的道德传统在动摇,乡规民约的道义资源在流失。现代社会的陌生化特点使其信任机制呈现为一种“间接信任”,而我们尚未建立起信任媒介平台。
 
  2、民间借贷资金供需信息严重不对称
 
  金融市场上存在着明显的供需不对称问题,正如万军伟所说,“一面是正规军的求钱若渴,一面是民间金融的暗流汹涌”,资本和实业之间有着明显的错位,创业精神与食利精神应该寻找共存。许多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不开放,融资成本太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企)生存堪忧。
 
  3、官方的利率管制与民间高利贷倾向
 
  在地方,一些地方能人,利用个人名义或新近官府颁发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12-15%的高息,以入股金、委托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以20-30%的利率进行短期放款,赚取8-15%的利差。在浙江,民间短期借贷的利率水平已经达到5分、6分,甚至高达8分、10分。半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水平也有3分、4分。温州近期民间融资形式呈现组织化、流向呈现投机性。
 
  4、民事性借贷合法与商事性借贷禁止
 
  民间借贷天然具有合法性,但这仅限于民事性质,商事性的借贷是受到法律禁止的。小贷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具有突破意义。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会同财务部等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四川、贵州、内蒙等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但由于人民银行没有批准金融机构执照的权限,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合法地位。
 
  5、民间借贷仍然罪名阴云笼罩
 
  不管官方如何严刑峻法,中国的民间金融依然愈演愈烈。个中原因很简单,中国当前的金融体制已经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经济现实,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现有的合法金融体系无法填补的巨大真空。有真空就必然有人去填补,政府做不了或者不去做,自然就会有民间的或者地下的力量去做。当前资金成本节节攀升,实业经营压力不断加剧,一些民间资本脱离实业领域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1、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板块碰撞
 
  在时空压缩与社会高速转型的背景下,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量剧增。在经济活动从自然人到法人化的过程中,社会信任还停留在熟人信任阶段,整个社会信任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所以,民间借贷风险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碰撞的产物。
 
  2、强政府管制思维与弱能力放任结果
 
  强政府模式是国家资本主义的表达式之一,包括利率管制、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很多事情,政府其实无力管理,也无人管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形同虚设。利率的管制、信贷结构扭曲,需要钱的借不到钱,不差钱的能廉价得到钱,一方面中小企业挣扎在破产边缘,另一方面央企国企过着奢华的生活。负利率促使存款搬家,进入影子银行、信托公司,再通过变相的高利率的放贷,其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一个环节没了流动性,整个高楼都要倒塌。
 
  3、诚信文化的沦丧与信用体系的缺位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古代熟人信任是有制约力的;而正如前面所说,民间借贷的发展正由熟人社会转向陌生化社会,在进入陌生化社会时,信用体系需要重建;另外,在传统诚信文化沦丧的过程中,新的信用体系却还没有建立起来。
 
  4、民间借贷合同不规范、交易无证据
 
  大量民间借贷参与人停留在熟人信任文化,借贷关系仅凭借条、收条等;但借条、收条、欠条等不等于规范的借贷合同;还有部分签订借贷合同的参与人,其合同内容不全面、约定不清晰;甚至还有参与人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但也不注意保存相关交易证据。
 
  5、交易参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自发性、隐蔽性,供求信息和利率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过去,很多居民与企业有民间借贷交易的需求,却对于需要付出多少交易成本无法确知。由于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不完善,社会流动性加大,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难度大。
 
  6、民间借贷风险控制与支持体系滞后
 
  金融的本质是经营风险的活动,现代金融体系有赖于风险控制体系的支持。一方面,个人借贷毫无风险控制意识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担保、支付、公证、法律咨询等一系列支持体系有待建立;另外,担保公司不愿为小贷公司提供担保业务、一些地方征信体系不对小贷公司开放等因素也增加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的难度。
 
  7、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
 
  从某种意义上讲,监测和公布民间借贷利率,是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和预警体系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为政府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也有助于为民间借贷供需双方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温州、广州建立监测体系的尝试,核心是利率指数的编制与发布。小贷公司向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但缺乏电子报送系统,也缺乏分析监测。
 
  民间借贷风险防控新进展
 
  1、落实新36条为民间资本开拓出路
 
  中央发布的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要的国民经济领域,包括航空、铁路等等,也允许进入金融行业。但是如果建立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等,还比较谨慎。如果建立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合作金融组织,还是支持的,而且逐步地在规范。要深入贯彻新36条,给民间资本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更多的投资和经营渠道,金融系统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提供更多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投融资机构。
 
  2、民间借贷风险管理核心是规范化
 
  管理民间借贷风险,主要应做到以下5个方面,即市场阳光化、交易规范化、行为法治化、利率市场化、主体机构化。如小贷公司要不断规范发展,转制村镇银行的门槛要降低;规范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以规范民间借贷的交易市场。
 
  3、技术创新支持:信息化平台和IT技术支持
 
  创新的中介服务平台及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民间借贷风险防控提供了支持,如民间借贷登记管理系统、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管理系统、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征信管理系统、信用评价与管理系统、监测跟踪系统、风险控制与危机警示系统等。
 
  4、地方探路民间借贷规范化(温州、鄂尔多斯、广州)
 
  根据官方数据,广州民间金融街内目前共进驻了32家公司,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1家、担保公司3家、典当行4家、银行4家(以中小银行为主);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各2家,此外还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公司等其他新型金融业态。如果说温州的监测数据代表民间资金的“温州价格”,那么广州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发布的监测数据,则希望形成广州民间借贷的“广州价格”,进而辐射珠三角。
 
  5、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规范民间借贷
 
  首先,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和金融风险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其次,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明确和完善合同内容,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第三,加强典型案例教育,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典型案件加强宣传教育和研究探讨。最后,引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规范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流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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